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楊旻璋 被告 方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9號,改分: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旻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黃英豪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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