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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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惟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惟未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電子公文交換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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