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84號聲請人 邱曉彤
周金燕 李秀亮 朱小玉 羅琬霖 許郁勝 蘇立言 廖莉秀 蔡惠如 林幸怡 林敬華 單冠儒 趙晏伶 黃靜婷 于小芬 陳亭玟 林湘淳 李佩真 湯俊男 劉鈺珊 吳麗美 高瑞霞 譚慧敏 彭士華 劉庭語 余尚儒 董晉函 顏綿儀 蔡翔宇 廖芳誼 共同 邱文霞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也有明文。另形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觀合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其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415號裁判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
二、經法院調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共新臺幣(下同)567,0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 官黃宣撫 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聲請人請求金額1邱曉彤2,831元2周金燕20,000元3李秀亮20,000元4朱小玉20,000元5羅琬霖20,000元6許郁勝4,204元7蘇立言20,000元8廖莉秀20,000元9蔡惠如20,000元10林幸怡20,000元11林敬華20,000元12單冠儒20,000元13趙晏伶20,000元14黃靜婷20,000元15于小芬20,000元16陳亭玟20,000元17林湘淳20,000元18李佩真20,000元19湯俊男20,000元20劉鈺珊20,000元21吳麗美20,000元22高瑞霞20,000元23譚慧敏20,000元24彭士華20,000元25劉庭語20,000元26余尚儒20,000元27董晉函20,000元28顏綿儀20,000元29蔡翔宇20,000元30廖芳誼20,000元合計567,035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紫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