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 魏蔡靜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1年4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10月24日屆滿(因111年10月22日適逢星期六,爰順延至111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至86-ND-0000000898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