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942號聲請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②至⑩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②至⑩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②至⑩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覆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六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所執有附表編號①之本票,業經本院96年度票字2063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裁定正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票字第99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6年8月1日│5,000元│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0000000│├──┼───────┼────────┼───────┼──────┼───────┤│002│96年8月1日│5,000元│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0000000│├──┼───────┼────────┼───────┼──────┼───────┤│003│96年8月1日│5,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5日│0000000│├──┼───────┼────────┼───────┼──────┼───────┤│004│96年8月1日│5,000元│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0000000│├──┼───────┼────────┼───────┼──────┼───────┤│005│96年8月1日│5,000元│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0000000│├──┼───────┼────────┼───────┼──────┼───────┤│006│96年8月1日│5,000元│97年3月15日│97年3月15日│0000000│├──┼───────┼────────┼───────┼──────┼───────┤│007│96年8月1日│5,000元│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0000000│├──┼───────┼────────┼───────┼──────┼───────┤│008│96年8月1日│5,000元│97年5月15日│97年5月15日│0000000│├──┼───────┼────────┼───────┼──────┼───────┤│009│96年8月1日│5,000元│97年6月15日│97年6月15日│0000000│├──┼───────┼────────┼───────┼──────┼───────┤│010│96年8月1日│5,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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