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之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9月1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1.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6,409元整。
2.上期未收利息:0元整。
3.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及自96年12月28日起至97年1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合計112元整。(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及自97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4.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
(二)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7年1月31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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