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執聲付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上易字第14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8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41號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