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24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7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
8月27日法矯字第0999036279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