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瑞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文洲徐儼芳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00號),惟被告蔡文洲、徐儼芳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3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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