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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