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佶立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最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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