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41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併向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本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為金濃企業有限公司,乙○○僅為公司負責人,若乙○○有於支票上背書,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以供審查)。
二、請釋明所主張之利息請算日之依據(依據票據法第133條,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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