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