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 王華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華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華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2,000元,應繳裁判費80,1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79,601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