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豪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