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告 陳華中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 律師被告 陳綉環
林駿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