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投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玉昀 被告 盧何秀琴 上列被告盧何秀琴因本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之公然侮辱行為,向被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萬元,此需調查原告之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之程度及二造社經地位等繁雜事項,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呂世文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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