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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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99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黃睿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姝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