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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