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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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5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旻儒456│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6827元│0000000000│10月07日││點二九││││800│起│││├──┼───┼─────┼──────┼──────┼───────┤│003│新臺幣│李旻儒456│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9012元│0000000000│10月07日││點七九││││800│起│││├──┼───┼─────┼──────┼──────┼───────┤│004│新臺幣│李旻儒456│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4001│0000000000│10月07日││點七九│││元│800│起│││├──┼───┼─────┼──────┼──────┼───────┤│006│新臺幣│李旻儒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341元│0000000000│10月07日││點七九││││326│起│││├──┼───┼─────┼──────┼──────┼───────┤│007│新臺幣│李旻儒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1641│0000000000│10月07日││點二九│││元│326│起│││├──┼───┼─────┼──────┼──────┼───────┤│009│新臺幣│李旻儒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54000│0000000000│10月07日││點九九│││元│507│起│││├──┼───┼─────┼──────┼──────┼───────┤│010│新臺幣│李旻儒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74646│0000000000│10月07日││九九│││元│507│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9530號)
緣相對人李旻儒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84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旻儒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7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旻儒於民國104年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9、10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9元及費用629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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