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О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0九0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住居所在基隆市○○區○○路○○巷○○號,為便於出庭,請求移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恐嚇 張鼎易 案件,犯罪地在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屬本院管轄,且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0九0號判處拘役三十日,聲請人於判決後即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始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