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壬○○
子○○丑○○○辛○○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巳○○
未○○寅○○午○○訴訟代理人辰○○複代理人 李文欽 被告乙○○○
己○○丁○○戊○○丙○○被告卯○○
庚○○複代理人李文欽
蔡杏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