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鍾佳芸 被告 吳承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