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羅錫明 之承受訴訟人 邱寶花
羅俊翔 羅志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追加原告 羅淑芬 訴訟代理人黃豪志律師被告 羅錫堅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 律師
尤文粲 律師追加被告 羅林素鄉
羅淑如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第1項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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