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謝佳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淑芬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游淑芬之住居所,應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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