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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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7號債權人 張坤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開才 (之繼承人)、 林洽 (之繼承人)、 林洽川 (之繼承人)、 游守怨 (之繼承人)、 謝阿良 (之繼承人)、 陳泉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被繼承人林開才、林洽、林洽川、游守怨、謝阿良、陳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提出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法院公文、提出請求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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