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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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旻因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志旻因森林法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至9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237、3416、4405號、104年度偵字第5054、5055、581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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