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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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萬致銘 被告 彭進翃
羅國廸 蔡祿豪 上列被告彭進翃、羅國廸、蔡祿豪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8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