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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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姿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另須與姊姊共同扶養無收入之母親(父親已歿)。次查,債務人現仍任職於菁英文教補習班擔任行政人員,原公司就勞、健保費採補貼制度,每月補貼新台幣(下同)1500元,自102年7月起改為公司投保,取消補貼外,每月尚須扣除勞、健保費共628元,亦即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固定為25672元,加計每月平均1000元之年終獎金,共計26672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2年10月28日陳報之薪資單、債務人102年12月17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1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中國信託人壽、遠雄
人壽保單解約金約102757元、2644元,以及中華郵政公司於102年9月已給付之保險金87815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511200元,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100
0元,另須支出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計7000元,母親扶養費3000元,核以102年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合理。
㈢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費之餘額雖僅5千餘元,惟其尚
有前開保單解約金之財產,故債務人同意加計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71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58616│8.30%│58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92518│6.77%│481│├──────────┼──────┼─────┼──────┤│永豐商業銀行│462445│10.70%│76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95375│11.46%│814│├──────────┼──────┼─────┼──────┤│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787118│18.21%│1293│├──────────┼──────┼─────┼──────┤│良京實業公司│554934│12.84%│911│├──────────┼──────┼─────┼──────┤│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237965│5.51%│391│├──────────┼──────┼─────┼──────┤│萬榮行銷公司│449647│10.40%│738│├──────────┼──────┼─────┼──────┤│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102674│2.38%│169│├──────────┼──────┼─────┼──────┤│富邦資產管理公司│580741│13.44%│954│├──────────┼──────┼─────┼──────┤│債權總額│4,322,033│每期金額│7100│├──────────┼──────┼─────┼──────┤│清償成數│約11.83%│清償總額│511,2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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