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10號
聲請人 任尚峰
相對人AYUSOCRYSTALGRACE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YUSOCRYSTALGRACE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國籍所屬國家官方語文所撰寫之起訴狀、庭期通知書、送達證書(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