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981號

原告禾鼎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祈

訴訟代理人 鄭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律豐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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