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袁維華 被告 巫俊卿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