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826號聲請人 王金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光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究為「本票2紙」或「本票3紙」?(因聲請狀聲請事項本票2紙與證物本票3紙不相符)
二、確認附表「本票號碼、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本票「到期日」為何?
三、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四、確認請求金額12萬元是否正確?(因與3張本票影本總金額為18萬元不相符)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