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吳宇蓁
陳宥瑜 被告 鍾佳希 (原名 鍾鏡鍾旻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犯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鍾佳希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4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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