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97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洪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洪曉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所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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