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97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洪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洪曉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所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