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 鍾景峯 被告東森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松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本院以民國108年2月27日108年度補字第5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8年3月12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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