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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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4號抗告人 劉治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宣告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