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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