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71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