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洪王淑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王淑錦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51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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