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清義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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