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簡振連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簡振連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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