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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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暨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被告 鄭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暨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