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張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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