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徐億瑩 上列原告對被告 蔡雅如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亦著有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查原告徐億瑩所指被告蔡雅如,並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原告自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之訴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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