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辛明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548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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