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賈銘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睿恩 (原名 呂德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0,208元,惟查:原告於起訴狀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160,000元,嗣於民國105年1月12日之補正函補正其請求被告償還之本金為新臺幣13,943,71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43,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0,208元,尚欠新臺幣2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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