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郭雅平 相對人 林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2)融三民初字第097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2)融三民初字第097號民事確定判決,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2009)融證民字第10017號公證書、(2015)閩融證民字第46538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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