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6,381元(559,381+7,000=566,3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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