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債務人 林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